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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鄂政办发〔2007〕68号和恩施州政办发〔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惠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要与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贫困群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负责贯彻落实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县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三)会同卫生部门审查、审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惠民医疗机构和惠民窗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低保对象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负责查处各种违反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五)协调部门关系,组织调解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事务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为低保对象的认定、审批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认与审批。 (二)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负责在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书面或直接联网形式将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和惠民医院。 (四)负责落实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补助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医保专户。 (五)对低保对象超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按《*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为惠民医院或惠民医疗窗口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惠民医院和惠民医疗窗口。 (二)指导惠民医院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政策,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三)加强对低保对象就诊就医全程监督,要求惠民医院和惠民医疗窗口实行单独统计核算。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为低 ……(未完,全文共3787字,当前只显示9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上一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下一篇:供电公司人力资源“十一五”规划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生活会 劳动保障 保险 金融讲话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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