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閻愯顒濇稉瀣祰濮濄倝銆夎箛顐e祹閺傜懓绱�閵嗏偓閻戭參妫弽蹇曟窗閿涳拷濮樻垳瀵岄悽鐔告た娴兼艾顕悡褎顥呴弻銉︽綏閺傦拷 |
标题:关于财产保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
关于财产保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薛继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是,笔者通过审判审判实践认为,在财产保全制度的执行上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申请人、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财产保全超标的额保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向这样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多存在于对不可分物所实施的财产保全上。如原告申请对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实施保全,但被告只有一辆价值40万元的汽车可供保全。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院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做有损申请人的利益;但如果对该汽车实施扣押措施,虽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但又构成超标的财产保全,同样因违反了该条规定而有损于被保全人的利益。于是,“保”与“不保”,亟待规范。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可分物所实施的财产保全时,虽有超标的情况,还是先采取措施为宜,因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根本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因不可分物超标的而不采取保全,显然对申请人不公平,也有违社会公平价值观。如对不可分物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可责令其提供合适担保后予以解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以使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三、财产保全在适用时间上的问题 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但是由于被告财产难于发现,保全措施未能采取,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调解书生效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原告意外地发现王某在某银行有10万元存款,且王某有支取转移的迹象。由于履行期限未到,原告不能申请执行,遂向法院要求对上述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但因为我国相关民事诉讼立法对保全程序 ……(未完,全文共2212字,当前只显示13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财产保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上一篇: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的讲话 下一篇:市水务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汇报 相关栏目:工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鏉╂柨娲栨#鏍€� | 鐠佸彞璐熸#鏍€� | 閸旂姴鍙嗛弨鎯版 | 閼辨梻閮寸粩娆撴毐 | 妫f牠銆夐惂濠氭 | 娴兼艾鎲冲▔銊ュ斀 | 濞嗐垼绻嬮幎鏇犌� | 娴狅絽鍟撻弬鍥╃彿 | 閺堫剛鐝敮顔煎И | 濮瑰洦顑欓弬瑙勭《 |
娑擃厼宕曟禍鐑樼毌閸忓崬鎷伴崶鎴掍繆閹垯楠囨稉姘跺劥ICP婢跺洦顢嶆惔蹇撳娇閿涳拷闁痉CP婢讹拷18027574閸欙拷-2 Copyright © 2002-2025 韫囶偅鏋冪純锟� 鐠囩柉顔囨担蹇旀拱缁旀瑥鐓欓崥锟�fanwy.cn 閺堫剛鐝导姘喅鐎广垺婀囬敍姘冲劖閼颁礁绗€ 娴兼艾鎲崇€广垺婀囧顔讳繆閸欏嚖绱癴anwycn 閵嗘牔鍞崘娆庣瑩閻€劌浜曟穱鈥冲娇閿涙瓙912986閵嗏偓娴狅絽鍟撴稉鎾舵暏QQ閿涳拷524523809閵嗏偓娴狅絽鍟撴稉鎾舵暏闁喚顔堥敍姝緔ouxian@126.com閵嗭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