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_改革,增强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 ]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力办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 ]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_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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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代理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代理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 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和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 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 ……(未完,全文共2351字,当前只显示14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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