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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民事再审诉讼中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下 |
在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原审漏列当事人、漏审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实务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观点与作法。笔者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求教于同仁。 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发现原审漏审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再审程序的设立,在于对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原审判决进行评判,纠错。原审漏审漏判当事人诉讼请求,应属错误。再审纠错途径应有选择,在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的情况下,选择既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又有利于人民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途径,符合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发回重审,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主要理由: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没有相关规定,但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参照。如《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其次,再审应当围绕原审范围进行,既是再审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再审程序的设立,在于对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原审判决进行评判、纠错。原审判决因种种因素对当事人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应属程序错误,当予纠正,应无异议。 再次,纠正的途径,从严格依法角度讲,应当发回重审,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案件回复到原来诉讼状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可重新考虑与决定其诉讼请求,被告也可思考其应诉答辩内容,决定反诉与否;二是法律程序回到原审,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是,如果一并审理而不发回重审,则当事人对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从程序上将失去应有的诉讼救济渠道。毕竟,如果发回重审,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可以上诉或申 ……(未完,全文共4402字,当前只显示10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民事再审诉讼中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下) 上一篇:疏通干部队伍出口问题的几点思考 下一篇: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相关栏目:法院 工商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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