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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何理解“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行为属性 |
去年四月份,我市某分局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某企业涉嫌超范围经营(须办前置的特殊超项)过程中,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将该企业部分生产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合法予以维持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出上诉。近日,笔者旁听了这起行政上诉案的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提出一个新的焦点问题:即某分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同时,对某企业作出了“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通知,被上诉人认为此行为是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的;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被上诉人实施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二、“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强制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界定还处于学术争论状态之中,就行政法学界所持的基本观点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自身具有的强制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特征。其强制性表现在:当行政机关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查处涉嫌无照经营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查封财物的,依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制止非法状态的经营活动进一步扩大或者延续,依据《办法》赋予的职权,对违反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发出的纠正指令或作出具体决定,而该《办法》对于相对人经“责令”未“停止”的行为,并没有作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不具有强 ……(未完,全文共2367字,当前只显示14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如何理解“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行为属性) 上一篇:工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竞职材料 下一篇:工商局运输市场监管经验交流材料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工作体会 毕业相关 教育 创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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