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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 |
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禁止销售以下食品: _、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 _、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_的食品; _、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四条 凡在泸县生产、销售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食品备案。鼓励经营者销售在泸县工商部门正式备案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须索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等相关凭证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没有定型包装,索证、索票确有困难的水产品、蛋、蔬菜、粮食等同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可由市场开办方、经营者与经过认证的生产基地或经过考察,具备合格条件的生产者签订购销协议并完善进货手续后再进入市场销售。也可由经营者主动送交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进行销售。销售其他畜、禽类及其产品的应索取动物检疫证明,经查证属实方可销售。 第七条 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购进原料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认真查验食品标识,主要查验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规格型号、执行标准、有效期等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主动拒绝经销并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第十条 经营者要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进货和销售时认真记录食品来源、去向、数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经营、贮存、运输食品,定期进行查验,对变质、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的食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食品要及时撤柜、召回或更换,禁止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期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市场的开办方应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查验,同场内的食品经营者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将按照上级部署和市场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食品抽查 ……(未完,全文共1694字,当前只显示10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准入制度) 上一篇:工商局“一会两站”建设总结 下一篇:工商局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做到五个到位 相关栏目:政协 质检 统战 工商 政协讲话 统战民政 食品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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