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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09年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07〕490号)及红河州卫生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对红河州卫生局〈关于上报红河州13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二)大病统筹为主、兼顾一般门诊治疗原则 2009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100元的筹资标准来运行。由于筹资水平低、资金有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民群众因大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为体现公平、兼顾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群众的受益面,门诊医药费作适当减免。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的原则,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科学测算、按比例补助原则 根据2008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综合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认真测算、合理设计符合实际的补助比例。 (五)保障弱势_原则 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社会弱势_,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以下简称参合者) 1.××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农村已婚落住人员); 2.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又无工作的农转非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二)参合者权利 1.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服务; 2.按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补助;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5.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未完,全文共7843字,当前只显示9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09年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上一篇:生态园2009年开发项目规划实施方案 下一篇:乡人民政府2009年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新农村 卫生 三农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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