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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 ||
【关键词】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 14-0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刊载 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 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si壑ぃ崧凼窃谡饬椒?br> 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 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 故⋯⋯ 驳回原告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 判决医疗机构向患方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是不正确 的。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虽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观念 的法律化,但公平原则的适用并非仅依靠道德观念而 不依据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具体适用 公平责任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第133条),二是紧急避险适当承担的责任f第129 条),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次,公平责任的目 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问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 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 财产利益的平衡,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虽 然相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医疗行业的财产是“富”,患 者是“贫”,但面对庞大的患者队伍,医疗机构就不再 是“富”,患者也不再是“贫”。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适用 经济补偿手段的承担者。第三,从逻辑推理来讲,对于 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根据过 错责任判令其赔偿,如果无过错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 判令其赔偿,实际上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无过错责 任。这对具有救助性、公益性、无法选择风险又受到多 种限制的医疗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根本上违背了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第 四,医疗行为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疗机构在医疗 活动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已 经承担了一定量的社会责任,如让其在无过失情况下 也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给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 样做既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人类的 健康利益。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解释是:“当事人对造成损 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 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 人给予一 ……(未完,全文共1959字,当前只显示117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上一篇:子宫切口裂开致子宫切除医疗纠纷1例 下一篇:与医源性相关的输卵管妊娠破裂死亡法医病理学研究 相关栏目:司法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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