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科技方面投入的加大,许多城市、县城区先后在主要道路都安装、装备了具有抓拍机动车闯红灯、压黄线、超速、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功能的“电子警察”、“移动电子警察”、车载雷达测速仪等“非现场执法”的高科技交通设备。“电子警察”是一种能履行部分警察职能的电子设备,其内涵包括具有人的认识判断、取证的功能,还包括了警察执法过程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作为一种科技强警、科学管理交通的有效措施之一,在提高交通管理能力,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执法效率,减少执勤民警工作强度的同时,也引发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百一十四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电子警察”作为一种高科技设备,其本身的性能和实际效果尚未经过一定的实践和权威机构的证明,未达到社会公认,其技术性能上还存在缺陷与不足可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其拍照的相片作为证据效力有待确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1、处罚程序错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从受理的此类公安行政应诉案件中可以看出,对机动车闯红灯、超速、压黄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二百元以上处罚的,大多数是使用的简易程序,在处罚程序上明显错误。 2、告知程序违法。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运用“电子警察”抓拍、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依据履行告知程序。目前,没有“电子警察”告知专用的法律告知书,现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合二为一。“电子警察”执法属于非现场执法,将违法行为及处理程序告知违法当事人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笔者认为不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内容与告知的内容不符,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其中还有当事人签名栏,而非现场执法的当事人不可能在开出此法律文书上签名。就我市而言,目前对“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设备所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告知程序是:(1)定期在《淇滨晚报》刊登车辆交通违法信息;(2)在鹤壁信息港上发布车辆交通违法信息;(3)与网通公司协商,开通声讯台,拨打1600122信息台查询;(4)当事人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窗口查询;(5)在有线电视台开通“图文信息”查询。在使用“非现场执法”设备查处违法 ……(未完,全文共4961字,当前只显示11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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