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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和实现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妇女从中深深受益。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虽然《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在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着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_。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 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 ……(未完,全文共4464字,当前只显示10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上一篇:论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防控 下一篇:关于治超人员应要树立的六种意识 相关栏目:妇联 卫生 三农 新农村 三八妇女节专题 国土 劳动保障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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