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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国档案鉴定问题的分析思考 |
民国档案能不能鉴定销毁,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 “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这一著名的鉴定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许多国家规定了本国档案的禁毁年限,如美国为1861年,法国为1830年。德国为170o年。那么,我国有没有档案的禁毁年限?民国档案有没有保管期限?能不能鉴定销毁?对此,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种认为民国档案是历史财富,片纸只宇都不能销毁,不存在鉴定问题,持这种意见者说这是中央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民国档案存在着玉石不分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认真做好鉴定和区分保管期限的工作.笔者亦持这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1957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检查学校机关出卖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的批示》:要求“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教育所属工作人员注意保存历史档案,不要随便出售或销毁。”⑤ 1957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家档案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转发“湖南省关于在出卖收购废纸中关系到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民国元年以后的旧_档案,包括军阀、国民党、日伪政府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以及外国在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出卖和销毁。”⑥ 1957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前私营工商业的文书材料、帐册的保管、处理意见》:“这些工商档案中,较大的部分在一定年限之后,是可以销毁的。”“没有保存价值的,经鉴定后编制销毁清册,报请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送造纸厂作造纸原料或销毁。”⑦ 1958年3月14日《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理公私合营银行所属原各行庆档案材料各项问题的通知》:“经过整理,对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部分应该予以销毁。”⑧ 1958年8月l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旧_档案集中保管的意见” 》:“旧_档案在集中前,不需要进行鉴定和销毁。”“但已经整理并在整理中剔除出来的显然无用的档案和废表、碎纸、传票等,由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就地销毁。”⑨ 196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的请示”的批复》:“对于确定这些档案的存毁,必须考虑它的现实可能使用价值和历史保存价值,处理时要特别慎重”。“需要根据档案的年代和内容拟定确定无需保存的销毁范围,经过严格鉴定报告核准以后,才能确定存毁。”⑩ 1963年8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历史档案的毁坏情况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的报告》:对旧_历史档案“不得损坏、散失和擅自销毁。”“对于其中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经过认真鉴 ……(未完,全文共4839字,当前只显示11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国档案鉴定问题的分析思考) 上一篇:基层统计数据质量的调研分析 下一篇:加强城建档案编研工作创新思考 相关栏目:档案 考察鉴定 个人总结 工商 调研报告 剖析整改 综合论文 文教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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