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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其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和履行民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作为人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任何社会部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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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行的好坏正是检测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
  (2)从民法的角度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一个理性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识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和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由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看③。民法是一个用人的权利的落实来宣布的时代文明,是用人的利益的保障来证明的法制文明,更是用人的理性的宣泄和维护来达到的和谐社会。
  二、民法作为私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学说:
  1、利益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2、意思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权利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平等主体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当然,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4]
  但依笔者愚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政府权力的维护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说,对民法属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人的私权利的关注与重视,而满足人的私权利,正是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考虑到和做到的首要条件之一。
  将民法归为私法范畴,规定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也就预示了或者说强制了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并明确了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_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_的,当事人可以_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_是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的共同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可把政_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的保障。
  三、民法作为权利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 ……(未完,全文共2815字,当前只显示16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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