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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企事业单位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 |
在税务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最为复杂。因其不仅涉及纳税人全部业务活动的账务处理,而且国家对影响该税种准确计算的相关政策调整较为频繁。故在对企业所得税作税务检查处理时,不仅纳税人往往持有争议,税务机关内部也常常存在分歧。但如能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准确认定存在问题的性质,客观正确地进行归责,也就不难准确地适用现行有关的税收法规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正确处理了。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必须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这是法定义务。从客观上看,纳税人自行调整的结果不外乎三种:一是对年度应税所得额作了准确调整,自然也就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是另外两种结果,即多作调整或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主观上有过错多调整计税所得额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往往是纳税人年度或累计亏损额较大,随意多作调整后仍然亏损或弥补亏损后计税所得额仍为负数,或是对政策了解不够,怕被查处少报亏损而故意多作纳税调整。导致这一结果的具体调整手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其据以调整的业务数据是账薄记载的真实数据,即在调整过程中,客观上没有实施编造数据继而编造虚假计税所得额的行为,亦即不存在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确认收入,随意改变已发生真实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只将不应作纳税调整增加的而故意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应作纳税调整减少的而故意不作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因此而造成多缴税款或少报亏损。针对这种情况,从法理上讲,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其主观有过错,且行为具有违法性(故意多申报也为税法所禁止)。但目前尚没有据以引用的法律依据。根据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笔者认为,只能比照上述无过错多调整计税所得进行处理。二是纳税人胡编乱造有关数据进行纳税调整从而造成多缴税款或少报亏损。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税法强调的是如实申报,故意编造计税依据系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客观表现之一(当然不包括税法规定的预缴税款)。既然纳税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又实施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当然要承担《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法律责任。只不过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及危害结果来分析,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主观上有过错少调整计税所得额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少调整计税所得造成少缴税款的,包括自行调整后仍然亏损,但通过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并不亏损而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采取了少调整计税所得即多列支出的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纳税人存在胡乱调整即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现象,也不能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而应当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偷税处理;多报亏损的,即税务机关检查后仍然认定为亏损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多报亏损的手段不同而应有所区别:如果纳税人故意少调整计税所得,但在其已作的纳 ……(未完,全文共2250字,当前只显示13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企事业单位纳税调整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下一篇:加强城市现代产业体系结构建设范文 相关栏目:人事 法律 普法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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