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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 |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是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它对于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于增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二)备案跟不上。这实际上是如何启动监督程序的问题。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往往存有“立而不备”的现象,致使审查机关难以启动主动审查程序。近年来,有的地方出台“红头文件”要求干部职工完成抽烟喝酒任务,替开发商卖房,或规定买房可以在孩子中考加分,以公安局代征防洪费......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闹笑话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文件”大多是在媒体曝光后才予以撤销的。2009年3月18日,我省公布的对50个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检查结果显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间,我省50个省直部门共违规下发了221件规范性文件。在上述特定期间内,我省的省直部门平均每月都有10件以上的违规“红头文件”下发,平均每个省直部门都有4件以上的违规文件下发。这些“问题文件”的出现,究其原因恐怕还是立而不备、备而不审造成的,或者说还未开展,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没有从_机制上真正建立起防止“问题文件”出笼的屏障。 (三)审查难开展。主要表现为:一是操作依据不统一。《监督法》专门设置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审查的依据。但是,无论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还是《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都缺乏全面系统的具体运行程序的规定,我省也未出台统一的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备案审查工作随意性很大,甚至流于形式。如对被动审查的程序各地人大常委会基本未作出规定。各地 ……(未完,全文共4387字,当前只显示10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探讨) 上一篇:抓好节能工作要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下一篇: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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