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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0年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学习心得 |
2010年5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为进一步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明确了方向。在查处行贿犯罪实践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和认定问题始终是一个难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某些行贿案件的定性和查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 由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不太明确,司法实践不易把握。为此,“两高”曾先后联合或单独出台若干文件和解释,如:1999年3月4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及2008年11月20日“两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从字面表述来看,《意见》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类行为的表述有三层含义:(1)行贿人向对方(受贿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某种要求;(2)该要求的内容为向自己(行贿人)提供某种帮助或方便条件,这种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3)行贿人明知其提出的要求违法,违法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归纳起来,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行贿人向对方提出的要求不是直接为其提供利益,而是为其提供具有帮助或方便条件作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为行贿人创造了某种条件,对其最终获得希望得到的利益具有积极甚至关键作用。从行贿罪侵害的法益来说,行贿人行贿要求的无论是“实体性利益”,还是有助于“实体性利益”实现的“程序性利益”(帮助或方便条件),都已完成了“权钱交易”过程,构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至于所谋取的利益在其行贿时是否确定,对于认定是否“不正当利益”并无决定意义。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关于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问题,在近年的学术探讨中逐渐形成共识,一般认为该要件属主观要件,如某权威教材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也有少数学者在基本赞同该观点的同时,提出了不同的理解,认为: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应当区分主动给予和被动给予(被勒索)两种情形,即:当行贿人主动行贿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为主观要件,这一点与通说相同;行贿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为客观要件,原因是行贿人主观上并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只有当其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因此该要件应属客观要件。 专业人士认为,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客观要件是不适当的。首先,如前所述,每个罪名应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如按客观要件论的观点,就会得出行贿罪有两个犯罪构成的理论,即在主动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而在被勒索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 其次,该观点对被勒索行贿情形中行贿人主观方面的认识有偏差。在被勒索行贿情形中,被勒索一方原本没有行贿打算,在对方对其进行勒索后,被勒索一方才产生了行贿打算。也就是说,此行贿意图是被动产生的。此时被勒索人的心理态度是:如果 ……(未完,全文共2365字,当前只显示14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10年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学习心得) 上一篇:2010年县公路局创先争优演讲稿范文 下一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相关栏目:中秋节和国庆节专题 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工作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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