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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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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建立或明确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受理机构,严格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完善举报事项查处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通讯地址,为举报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本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的;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未停或未关闭而继续违法 ……(未完,全文共3891字,当前只显示9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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