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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土资源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过错和错案,维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办理有关工作事项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错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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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法批准使用土地,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4、在土地开发复垦补助中造成错补、漏补的;
  5、信访案件逾期不予落实和谎报欺报的;
  6、隐瞒、漏报已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7、土地权属纠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是错案:
  1、证据不真实,导致权属纠纷案件和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撤消行政败诉的;
  2、因引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被有关部门撤消和行政败诉的;
  3、违反办案程序,造成案件被撤消和败诉的;
  4、在制作法律文书中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应撤案而不撤案或不应撤案而撤案的;
  6、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第七条: 过错、错案责任由造成过错、错案的人员承担。二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分清主次,直接和间接,决策和承办,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具体承办人员故意虚报、谎报情况,导致局长和局务会作出错案决定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对承办人员如实汇报了案情,经股长、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局务会集体研究后出现的过错、错案,由会议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由股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个人决定出现的过错和错案,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受理过错、错案后,应填写《过错、错案线索登记表》,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开始调查,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案件材料及处理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局长确定是否召开局务会,确定其是否过错、错案,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讨论的处理意 ……(未完,全文共1499字,当前只显示9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土资源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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