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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案例分析:关于非医保用药该不该赔 | ||
张某骑着助力自行车在横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此外,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均在保险期内。经鉴定,张某构成轻伤,未构成伤残等级。后张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不同意赔付非医保用药费用。 原告张某在治疗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他认为,医生用药是病人无法控制的,且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一,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来说,交强险是非赢利性的保险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的救治。保险人只赔付医保用药费用,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的做法,显然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也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另外,即使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该条款减轻了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责任,而且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险人往往不会对该条款额外提请投保人注意,导致投保人在听到保险人不赔付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说法时也是一头雾水。 第二,保险人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显然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就是为了分散风险。交通事故中医药费用是笔大的开支,保险公司在医药费用方面能分担多少,也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项目之一。而保险公司在核减了非医保用药费用后,其赔付负担减轻了,而投保人却要自己承担所谓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这对投保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作为受害者,其在被抢救或者是治疗的过程中,对医疗机构使用何种药物进行治疗是没有选择权的。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其可以向医生提出用药的建议,但最终治疗用药的决定权仍然在于医疗机构,而非受害者所能控制,如果让受害者为非医保用药费用买单,显然是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对受害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条并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之内。 第四,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说,在实 ……(未完,全文共1757字,当前只显示10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律案例分析:关于非医保用药该不该赔) 上一篇:工会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机制中的纽带作用 下一篇:2011年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法律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综合论文 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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