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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的探讨 |
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财政职能的实现,直接影响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兑现,也是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税收执法进行有效监督控制,是当前税务机关高度关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现行执法内部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与监控难对称 执法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时效性与监督控制的单一性、局限性、滞后性之间不对称。 从执法内容来看,仅地税而言,适用税收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纷繁复杂;从执法客体来看,每个基层所管辖的纳税人成千上万,每个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千差万别;从执法主体上看,除开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室、财务科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均是执法的主体。因此,不论从执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看,税收执法贯穿于税收管理实践的自始至终,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时效性。它客观要求有一个组织体系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监督,但从目前税收执法内部监控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监控的单一性、局限性和滞后性,一是监控组织单一。根据当前税务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政策法规司科是实施执法监控的部门,按编制看,基层县局政策法规科的人员为1-2名,而一般县局在执法岗位的人员有70多名甚至更多,以一个部门的力量应对众多执法人员、各个环节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控是相当困难的。二是计算机监控的局限性。目前税收执法管理信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四)是实体法内容滞后,操作难度大 现行税收实体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矿山采矿权企业大巴部分把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发生转让但不征收营业税,赋予执法人员较大_裁量权,也给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还有种情况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五)防范和化解税费执法风险,执法缺乏力度 现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有,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和残保金,工会经费的领导是从乡镇提拔起来的领导,对征收工作较为重视,工作比较好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和残保金两个部门对征收工作较不重视,工作开展十分困难,经常出现一部分单位能够及时足额征收,一少部分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本身缺乏政策依据,导致此项工作无法考核;相比较教育费附加缺乏管辖权,导致征收无力,考核无严肃性。 (六)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欠缺周密性。 行政处罚标准是参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实施办法》制定的,根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制定相变标准,税务系统的处罚标准有了明显规定,但裁量标准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导致稽查单位处罚和法规科审核很困难,行政处罚_裁量权标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欠缺监督管理机制。 因此,要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有效监督控制,单凭一个部门的力量,或者仅靠制定并实施几项制度、办法很难实现目标,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税收执法内控机制,要在不断完善的执法岗责、流程、制度、标准体系基础上,通过建立执法内部监控组织,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管理办法,强化内控信息流转分析和运用,加强对税收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监控,才能达到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实现税收职能的作用。 二、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这项原则是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法既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而且应包括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办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即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不断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体系,通过制度的实施、执行,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引、评价、制约、惩治、教育的作用。 (二)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简捷高效的原则 我们在对税收执法进行监控中,既要对税收执法内容进行全面覆盖,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不能主次不分,要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在监控方法上必须简捷高效,必须突出税源管理的核心,不因监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影响正常税收管理活动,不能本末倒置,这是内控机制建设的设计原则。 (三)坚持人机结合、过程监控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监控的功能,又要注重人工监督,既要对执法的事后监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监控,在监控方法上,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也更有意义。这是执法内控机制的重要方法原则。 (四)坚持责任追究与校偏纠错相结合的原则 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必须实行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过岗责、流程、制度和标准制定起到指引和标杆作用,要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起到警示、督促、纠错作用,要通过责任追究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这才是实施执法内控机制主要目的。 三、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应建立的相关体系 (一)建立统筹的内控组织体系 要按权责统一、条块结合的原则,对税收执法监控职责、层级及监控对象进行科学分解设定。法规科为执法 ……(未完,全文共5589字,当前只显示26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的探讨) 上一篇: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国税稽查工作会议各部门表态发言 下一篇: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下的税收管理员职业化建设 相关栏目:执法 法律 法制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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