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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各级国税部门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车购税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就我市而言,2005年至2010年,6年累计征收车购税37598万元,收入增长4倍以上。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在近两年的车购税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现就如何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作粗浅的总结和建议。
  一、车辆购置税的发展历史
  车购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1985年5月1日起征收车购费,征税环节确定为国产车由生产厂家负责代征、进口车由海关负责代征。
  1994年1月1日起由交通部门所属的交通征稽机构征收,将征税环节确定为购车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
  1998年前后国务院提出车购费应当按照税收管理的形式征收。
  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购费,车购税暂由各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
  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税”改“费”后,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不仅增加了税款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款及时入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我市车购税管理现状
  车购税是我市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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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二款“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车辆注册牌照的前提条件是对购置车辆办理完税或免税事宜,公安交警车管等部门理应履行法定义务。但在工作实践中,部分车管部门(特别是县级)由于种种原因,在车辆购置人没有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也为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特别是“五小车辆”漏税严重;对不办牌照的纳税人,交警部门对车购税不予追究,极大地助长了偷逃车辆购置税行为。国税部门无法追究其他职能部门不履行的问题,征收机关又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未税车辆无法强制按期缴税。
  3、最低计税价格不完善或者滞后,少开机动车销售价格的现象仍然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换代更新较快,纳税人申报的很多车型(厂牌型号),价格目录里面没有详细列举,计税依据存在无法确定性。由于各地参照同类车型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同,使用计税依据不一致,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要向纳税人作许多政策解释工作,既造成了征收工作的被动局面,又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严肃性。
  (二)征管问题
  1、管理力量薄弱。车购税改革至今,仍然实行“三不变”,即征收地点不变、人员不变、职责不变。补充的人员车购税专业征收知识少,业务量每年剧增,征管人员每天埋头于受理业务中,管理大打折扣,致使一些地方个别工作人员乘机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2、征管手段乏力。车购税课税对象是机动车辆,具有数量多、流动性强、分布广的特性,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国税部门上路检查权,缺少对公开偷税、漏税者查处的有效制约手段,导致对车购税的稽查工作乏力。车购税征管成为依附式、被动式、坐堂式、“守株待兔”式征管。
  3、管理程度不高,部分县区征管基础设施不足,设备比较落后。自2005年车购税划转以来,车购办的人员、办公环境、办公条件等基本属于等待理顺环节,目前只维持在车购税业务正常开展状态,许多后续问题无人问津了,如财产移交、干部待遇等等。
  4、车购税纳税人义务人难以监管。由于车辆购买者没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因而对车购税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在有效时间内控管,只有借助于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提供信息,但是这种信息也有人为的其局限性,信息准确度不准,使得车购税监管失控。
  (三)业务问题
  1、异动业务频繁,完税证明管理出现漏洞。车购税征管工作中最多的业务就是办理车辆异动手续,转入、转出、变更、过户,每发生一次就要发放一次完税证明,而完税证明就是车辆注册入户的凭证,个别工作人员从中违法套取完税证明,谋取利益。
  2、目前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实行一车一档,有关纸质资料装在特定的档案袋中进行集中保管,遇到车辆异动时,手续相当复杂,调取档案难以寻找,一方面纸质资料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不适应办公信息化、科学化的要求,容易出现资料不全等差错。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纳税人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全面,软件运行不正常,补税、征收滞纳金征收程序不完善,造成少征或不征现象。
  4、重新界定农用三轮车免税标准界定不清。
  四、提出的建议:
  (一)政策方面
  1、亟须重新完善车辆购置税税收法规。
  ⑴加快车购税立法工作,提高车购税的法律级次。逐步解决部分县区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无视《车购税条例》,继续为无完税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挂牌的错误做法,杜绝“五小车辆”漏缴车购税现象继续发生。
  ⑵及时完善更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对车辆的配置要明确具体,尽量做到一对一,避免很多价格对一个车辆型号的问题,以免车购税征管人员在验车时出现少征税款现象,防止税款流失。
  ⑶“纳税人取得免税车辆而不按时进行免税申请,又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如何处理,应补进条例,或明确按《征管法》进行处理。
  ⑷尽快完善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重新界定免税范围。对工程机械类车辆、混凝土泵车等长时间行驶公路的车辆应取消免税,对和农民切身相关的农用车、摩托车等一律免税。就目前来说农用三轮车的产品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农用三轮车的界定参数也相应进行了多次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已经“改朝换代”了,应重新确定标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3、建立一套完整的车购税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应联合建立一套完整的车辆纳税注册程序,车管部门车辆注册与 ……(未完,全文共4829字,当前只显示268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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