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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国税系统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国税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治税,树立国税廉政勤政的新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市乡镇以上机关加强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强国税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以_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中心,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竖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纳税人到各级国税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间的工作人员,必须向纳税人告知经办股室。经办股室无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纳税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先报告主管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指定其他人员代办其业务,杜绝"窗口"无人办公现象。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承担义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和蔼待人,不得刁难,严禁训人、骂人。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和调查纳税人对本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并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诚的处理。 第十八条 要聘请8至10人为机关效能监督员,对辖区内国税机关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责成纠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轻则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不佩带上岗证,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询问人告知经办股室或联系电话的。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诫勉: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二)不允许纳税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办事结果的,但涉及b_m内容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办理完毕或者提出意见的; (四)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承担义务的; (六)工作态度冷淡、工作作风粗暴,刁难、训人、骂人的; (七)对上级决定、决议不执行的; (八)工作失职,被纳税人投诉到县机 ……(未完,全文共2578字,当前只显示15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国税系统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上一篇:市地税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下一篇:县国家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 相关栏目:税务 机关 作风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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