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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类核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转型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在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制员作用,加强办案机构之间的互动交流,有效提高案件的核审水平,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整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力量,进一步拓展深化行政执法案件监督核审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核审的范围为全县各工商所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包括以县局名义和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在办案机构调查终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请局机关负责人审批前,由案件核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案件进行的事前审查欢迎您把关。
  第三条 县局法制股人员、各办案单位法制员为案件的核审人员,负责本局案件的核审。
  第四条 核审人员核审案件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核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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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本分类核审办法。
  经局长或分管案件核审的副局长决定,调整的重大疑难案件、一般案件和简单案件的范围后,应及时予以公布,通报各办案机构。
  第三章 重大疑难案件的核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疑难案件包括:
  (一)涉案财物金额在四十万元以上(含四十万元)、处罚金额在八万元以上(含八万元)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
  (二)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导致农作物较大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
  (五)制售伪劣商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或货值在十五万元以上(含十五万元)的案件;
  (六)造成对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虚假广告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
  (七)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投诉标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_投诉案件;
  (八)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违法案件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违法案件;
  (九)涉及违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案件;
  (十)涉及可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一)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三条 重大疑难案件主要由县局法制股牵头进行集中核审,集中核审的形式主要为: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法制股召集案件办理人员、法制员以及相关业务股人员一起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形成具体的核审意见。
  案件集中核审会议由法制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制作《案件集中核审记录》。《案件集中核审记录》应当客观反映集中核审的整个过程,详细记录参加人员的发言,讨论结果作为法制股最终对案件进行核审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一般案件的核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案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简单案件外的所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一)除限制竞争和侵犯商业秘密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二)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
  (三)涉及广告违法的案件;
  (四)涉及产品质量的案件;
  (五)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
  (六)涉及企业登记的案件;
  (七)涉及消费权益的案件;
  (八)涉及合同违法的案件;
  (九)涉及市场管理的案件;
  (十)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无照经营案件;
  (十一)其他一般案件。
  第十五条 一般案件主要由各办案机构的法制员进行交叉核审,必要时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法制股可以指定某一办案单位的法制员核审。
  第十六条 交叉核审是指两个或几个办案机构的法制员交叉互审对方办案机构办理的一般案件,核审后,填写核审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发送给法制股负责人,由法制股负责人填写法制机构负责人核审意见。
  办案机构所办理一般案件的交叉核审方案由法制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配对,填制《案件交叉核审分配审批表》,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每半年或季度进行更换或修正。法制股应将交叉核审配对及变更情况及时通报各办案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核审是指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报分管领导同意,法制股可以就办案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指定其他办案机构的法制员核审该案,在填写核审意见和建议后,将案件发送给法制股负责人,由法制股负责人填写法制机构负责人核审意见。
  (一)交叉核审人员需要回避的;
  (二)对某类案件,办案机构的办理、核审质量相差较大,需要 ……(未完,全文共3432字,当前只显示19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类核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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