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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增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委[2009]53号《中共××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委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同时,根据“谁决策、谁负责”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一)认真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合法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和群众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
  (三)广泛征求意见。决策提出单位(科室)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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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预算及资金结算;
  (五)一次性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日常经费支出;
  (六)其它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
  第八条 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列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由下列人员或单位向局党委提出:
  (一)局党委班子领导;
  (二)机关各科室;
  (三)局属各单位;
  (四)本局所管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群团组织及公民。
  第十条 向局党委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局党委应当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群团组织及公民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由局党委或局务会议确定承办单位(科室),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科室)在拟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过程中,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时,有关单位(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科室)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科室)拟定的涉及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要民生以及需由局党委出台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的决策方案,应报请市法制办就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科室)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应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优化。经集体讨论后,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在审查报告后,提请局党委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程。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须经局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十九条 决策前,承办单位(科室)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局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班子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分管领导负责通报情况,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会前由承办单位(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局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局党委班子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局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个别细节尚需修改完善,委托分管局领导在承办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二)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三)进行表决;
  (四)暂缓决定。
  局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认为可以进行表决的议题,按照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定。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进入表决程序的,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材料归档。对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属于b_m的事项,与会人员以及对有关文件材料的处置应认真执行b_m制度。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可以邀请相关上级部门或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业性强的可邀请有关专家或实际工作者列席会议。有关职能科室、部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第六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根据分工落实相关局领导和单位(科室)组织实施,涉及多名局领导分工的,明确一名局领导牵头,其他局领导配合。
  实施单位(科室)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局 ……(未完,全文共6759字,当前只显示32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民政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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