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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白皮书”规制行政_裁量权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法律的处境往往是这样的: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就要以牺牲其他价值为代价”。行政_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就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就要努力做到既要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不可代替的作用,又要对其实施必要的控制和监督。对行政_裁量权的控制,一些学者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结合起来控制的角度提出各种的途径,比如外部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程序的控制等。本文只是将××交警执法规范化创新举措,结合××市工商局的实践经验,从一个侧面和一个角度浅谈一下行政执法部门内部_裁量权的规制问题。
  一、行政_裁量权的概念
  关于行政_裁量权的概念,法学界还存在争议,观点有几种。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将_裁量权定义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而学者朱新力在《行政法基本原理》中,把它概括为,“我国的行政_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_,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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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机制的思考
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
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违法行为等依法从快查处;一方面对超范围经营等十个方面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改正的,按照《行政处罚法》_裁量权的规定,给予从宽处理,首错不罚。“五严十宽”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得到较好贯彻落实。通过教育、引导,规范、扶持了一批创业主体,取得了市委、市政府领导满意,创业主体欢迎,群众认可的共赢局面。
  2008年,××市工商局又选择了两部常用的法律即《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对其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违反<公司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标准》、《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标准》,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同种情况同种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保证了全市工商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_裁量权。
  二、控制和监督_裁量权的价值目标
  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内部规范来对_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既要保证行政效率,又要实现行政正义。就应当遵循两个价值目标:
  第一,使法学理论与执法实践相结合,要有很强的操作性,使行政_裁量权能够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政管理发挥应有的效能作用;
  第二,是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要使得行政执法符合常理、符合常识、符合常情,实现执法的“人性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三、“白皮书”在规制行政_裁量权方面的作用
  1、指导作用。各个执法部门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白皮书”的形式,把执法中的问题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相结合,把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化,为行政裁量提供标准和依据。使得执法者在裁量中必须考虑“白皮书”提供的这些标准和依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循这些标准和依据。在特殊情况下不遵循必须说明理由。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让行政相对人更好地监督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使得执法者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有利于执法者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部门的自身形象。
  2、促进作用。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裁量权执法者必须行使,不得懈怠。执法者裁量时应考虑多种方案(一种方案即无裁量),在多种方案中选择,进行选择则应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择优。“白皮书”对裁量的促进作用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对行政裁量的不作为,应裁量而不裁量。
  3、制约作用。“白皮书”对于规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是防止裁量权滥用。法律赋予执法者裁量权是要求执法者根据一定的,但难于为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相应行政执法作出决策、决定。这种“一定的规则”主要就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部门内部“白皮书”规范。有了“白皮书”,某些执法者即使想滥用裁量权,也不敢和不能随意滥用。其对裁量的制约作用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对行政裁量的乱作为,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
  四、“白皮书”的效力
  ××交警部门出台的做法是一项创新之举,但这类《指南》及行政执法部门形形色色的内部“白皮书”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实际上,《指南》及各类“白皮书”只是内部文件、内部操作性的规范。如果执法者没有严格按《指南》及各类“白皮书”执法引发争议,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时关键的问题,是《指南》及各类“白皮书”有没有向社会公开。事实上,《指南》及各类“白皮书”只要向社会公开了,就不再是一个内部文件,就面临着接受公众和司法部门的监督。
  2008年4月2日《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个案例,涉及“白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7年8月2日,律师周文明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文山县境内省道210线某处时,被文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3846字,当前只显示21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用“白皮书”规制行政_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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