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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未亮证照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
在日常巡查中,基层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时常发现一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没有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放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而是以防止丢失等为由将证照锁在保险柜或者办公桌抽屉里,还有的经营者把证照复印件挂在墙上,把原件放在家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亮证照经营并规定了未亮证照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帮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笔者对一些涉及亮证照经营内容的常用法律、法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四、《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九、《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未完,全文共1570字,当前只显示9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未亮证照经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工商所纪检监察员我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对外国企业代表处经营行为、服务行为认定与监管的思考 相关栏目:法律 政法武装 政治法律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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