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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
××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保持 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退休、辞职以及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后工作的延续性。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实行工作交接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 (镇) 县直机关的正、 副科级干部,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五条 在执行公务中对暂时不能完成的公务,应逐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党政主要领导的交接,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协调 相关部门派人监证。其他副职的交接,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监交。正、副职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 工作事项移交书》 ,认真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离任领导、接任领 导和监证人员签字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调离通知十五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组织 有关人员做好相关事项的清理、造册等工作,准备好移交事项的 书面资料。离任时未进行交接的债务,原则上由离任领导自行承 担。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 续。 第八条 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此,离任领导 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办理交接的各种债 权,离任领导也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第九条 对尚未办理完毕需交接的公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接任领导干部共同完成。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如实交接 的领导干部,以及不符合规范交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纠正。在 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 育、诫勉及其他组织处理等。对造成工作差错及经济损失较大或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固 ……(未完,全文共1503字,当前只显示9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制度) 上一篇:**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下一篇:**电厂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党委 政府 工作体会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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