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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追究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司法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
  (五)办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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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八)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其它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五)行政执法人员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单独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次要责任或者相关责任。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经依法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根据每个环节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示或授意承办人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由该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有错误,未向上级提出改正的意见,或者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按立案、调查、决定的程序进行。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报请本级领导批准立案,并
  (二)上级或本级的人大,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复制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责任认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定5
  (二)虽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4902字,当前只显示27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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