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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系统开展“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海拉尔区教育系统开展“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014年是贯彻落实s__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为打造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让人民满意、社会认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海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岗位责任意识、敬业奉献意识,提升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教育系统开展以“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为主题的岗位与责任教育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s_会议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真情奉献为准则,以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爱与责任”这一中心,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力行师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忠诚教育事业,努力造就一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的内涵
    “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是实施“爱与责任”主题教育活动的延伸。具体内涵是:
    讲师德,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情操品质。
    讲责任,是教师的本职。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社会责任、国家责任,为学生全面成长、终身发展负责。
    讲奉献,奉献是教师的天职。奉献即要求教师应该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党的教育事业中不计个人得失、荣辱,脚踏实地、尽心尽职尽责,默默奉献。
    三、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主题教育活动,使广大教师师德修养显著提高;普遍确立适应学校(园)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广泛认同教育为业、奉献为乐、育人为本、以德为先的价值观;自觉遵守以德修身、以德治教、以德育人的行为准则;形成关爱学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0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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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德学习培训制度、师德考核评估制度、师德责任追究制度等),形成长效机制。教师要签订《师德师风建设承诺书》,师德承诺书张贴于校务公开栏,接受学生、家长监督。要实行师德责任追究和 “师德一票否决制”。在整改提高阶段,各校还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广泛征求家长对学校(园)的建议或意见。
        五、活动要求
        此次教育活动要从本校(园)实际出发,认真查纠问题,重在整改提高,加强制度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进行,不做表面文章,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出成果、见实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弘扬正气为主,以提高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敢于担当为主。
        各校(园)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本次主题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取得的成绩,并通过各种媒体随时通报教育活动进展情况,发掘、培养一批先进典型,发掘一批优秀教师事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向纵深发展。区教育局成立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查各校(园)活动开展情况。
        








    附件2
          海拉尔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汪孟桓(海拉尔区教育局党工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屠永顺(海拉尔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卫国(海拉尔区教育局党工委副书记)
               左兆武(海拉尔区教育局副局长)
               金树坤(海拉尔区教育局副局长)
               付正义(海拉尔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吴 杰(海拉尔区教育局师资班主任)
               赵 峙(海拉尔区教育局党政办主任)
               李 君(海拉尔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李莲英(海拉尔区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姚学军(海拉尔区教育局教育版主任)
               史雅芝(海拉尔区教研室主任)
               各校(园)长、书记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 ……(未完,全文共8480字,当前只显示34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教育系统开展“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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