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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指导意见 |
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城市管理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建设一支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服务群众的协管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协管员是指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聘用,用于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协管员队伍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和补充队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须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实际原则;契约与有偿使用原则;属地与自主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原则。 第二章 招聘和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九条 新招聘的协管员上岗,须经过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协管员工作证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发。 第十条 协管员工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略高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有专业技术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人员(如电脑维护员、档案管理员等)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上浮。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工作原因,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应安排补休或给予加班补贴。 根据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为协管员购买商业险。 第三章 职责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业务培训、制定管理考核办法、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等用人单位是协管员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协管员的公开招考、合同签订、考核奖惩、学习培训、装备配发、解除聘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三)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二)按规定统一着装,男队员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队员不得留过肩长发。上岗应当佩带工作证件,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自觉维护队伍形象; (三)遵守勤务管理制度,外出和因事请假、休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 (四)严禁饮酒后上岗。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协管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协管员个人档案和信息平台,并及时予以记载。用人单位要根据记载,依照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对协管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协管员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拒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 ……(未完,全文共2500字,当前只显示1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指导意见) 上一篇: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讲评会议发言稿 下一篇:办公室文秘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相关栏目:城建 城建讲话 管理 计划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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