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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
中共金水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金水区委《关于在全区党员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金发〔2014〕3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反对“四风”,加强“双基”建设,突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两大重点,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我区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4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请求及事实依据; (三)投诉举报人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确保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受人委托投诉举报的,被委托人须提供本人有效信息,且有充分材料证明投诉内容确系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三章 初核交办 第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区委活动办督办组经初步核实登记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办单位,下发《限期办理通知书》,明确具体要求。 第八条 区委活动办督办组对群众投诉件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督办追责 第九条 区委活动办督办组对交办事项的督办,可以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约谈督办、现场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在区委活动办督办组下达的《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上报办理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须及时向区委活动办督办组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一条 如有以下情况,区委活动办督办组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对承办单位下发《督办通知》进行重点督办。经督办后,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改进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责任人责任。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久拖不办的; (三)区委活动办督办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办结后群众仍然投诉,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重要越级访、访事项。 第五章 文书归档 第十二条 要结果投诉件,承办单位在办结群众投诉形成调查报告后,应按要求及时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反馈办理情况,并向区委活动办督办组报送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一式四份,须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未完,全文共1905字,当前只显示11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上一篇:在教育实践活动集中第二次学习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贯彻落实全市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党章 群众团体 教育 大学生 社会实践 创建活动 督查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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