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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食品作为一种消费品有着很大的特殊性,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食品的生产原料、添加剂及其添加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式、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随着大工业生产的不断深化,生产技术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加工食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纷繁复杂的食品交易方式给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再次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同时也曝露出我国在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尤其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方面还存在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不足着手,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处理问题食品方面的先进经验,探讨更好地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权利保护模式,以期为我国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以及案例折射出的现实问题。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和沈阳毒豆芽事件两起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犯罪案例,并从中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即针对问题食品,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尚存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更要效的保护模式。
第二部分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进行界定,并阐述了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主要立法并剖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阐述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处理问题食品,尤其是针对快过期食品和已过期食品处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启示,指出只有法律的外在强制作用和道德的内在制约作用双管齐下,才是遏制问题食品出现的有效路径。
第五部分论证了如何构建有效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保护模式。首先提出应当构建立法与道德双重保护的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模式的整体思路;进而完善有关消费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措施;最后分析了道德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方面的制约作用。
引言
我国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尤其重视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在立_邦方面的重要性。人民以食品维系生活,食品是人民日常生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失去了对食品的支配权,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支柱,小则危及生命,大则祸国殃民,诚如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说的那样:“假如你控制了粮食,你就控制了所有的人”,因为“国以民为本”,而“民以食为天”,这足以显示出国家是多么重视食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_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 “食以安为先”,广大食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与食品有着最直接的联系,食品安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日益凸显出它的重要性,可以说,只有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只有人们的物质基础得到重视,人们的其他生产生活才能够顺利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每个人都是消费者的年代,面对着各式各样经过深加工的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11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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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来了解食品基本信息,并对食品的安全性做出评估,这种被动行使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模式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安全食品,更何况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确保消费者在食品交易活动中获取相关食品安全基本信息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及时有效地公开有关食品经营的信息,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布有关食品信息,都是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得到有效行使的保障。
    前文所举的两起案例,归根到底都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侵害。在上海“染色馒头”案中,经营者违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发酵类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柠檬黄、甜蜜素和山梨酸钾,而在食品标签上却标注白砂糖和维生素 C,经营者不仅触犯的法律,还违背了市场交易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食品的生产原料、添加剂等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即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无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从表面上来看,经营者的确是尽到了让消费者知悉其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义务,然而这种违背诚信原则,以假乱真的行为,比不在食品上贴标签更加恶劣。误导消费者,不只是构成了侵权或是违约,更是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侵害。沈阳的“毒豆芽”事件同样如此。
    尽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上海“染色馒头”案和沈阳“毒豆芽”案的涉案被告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在处罚背后,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考。我国立法中不乏有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然而在实践中却不断发生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方面存在缺陷与不足。消费者作为食品链的最终环节,直接接触食品,承受食品带给他们的全部影响,他们用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来直接检验所购食品的安全性,这无疑是危险的,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方面应该做出怎样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堵住食品安全事件再次发生。
    在立法层面上,如何将经济法领域中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规定同刑法、侵权责任法有效结合起来?如何将注重从形式上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做法转到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上?这不仅是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同时,在这些发人深省的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我们更要审视我们国家国民道德素养。一个国家的国民如果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盲目追究个人私利,而枉顾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个人或许会积累丰厚的财富,然而其内心世界必然是干枯的,缺乏心灵之土的滋润,开不出良心之花。因此,可以说,在面对食品安全事故,除了要审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国民的道德素质,将法制与德治结合起来,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养成良好的社会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氛围。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保护的一般理论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知悉相关信息的权利,这种信息来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和社会相关组织或人员公布的信息。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知悉政府工作动态和政府相关部门针对社会动态所公布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在崇尚_的社会,保障公民接受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从而确保个人的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产品包装的适当位置标明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比如当消费者对商品的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产生的疑问时,经营者应当就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了解相关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受欢迎程度,商品售后服务、保修状况等,从而根据所掌握的商品信息来确定自己的消费意向。
    具体到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消费者知情权就具体表现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通常将食品安全界定为食品无毒害作用,具备食品应当有的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损害的营养价值,或者在进行加工后具备加工后应当有的营养价值。食品安全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重要内容:食品生产原料来自安全无污染的环境,包括自然的环境和人工创造的环境;食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配备必要的卫生器材;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经过严格的食品安全卫生专业培训,具备能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必须的健康条件;生产食品所需的添加剂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标准;针对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应当明确标注等等,这是从食品的化学构成量方面和食品从业人员条件来对食品安全做的界定。此外,食品安全还包括食品生产技术环境的安全,即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和手段,诸如家禽畜类的生长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等。因此,笔者将与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知情权简单界定为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对所购买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食用规定,以及该项食品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信息的权利。
    (二)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理论依据
    信息对人们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谁掌握了信息市场的主动权谁就拥有了创造财富的钥匙。如何获取有效的信息成了信息处理最重要的事情。消费者如何行使食品安全知情权是反映消费者如何获取所需食品安全性信息的问题,这显然与经营者是否真实有效地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采取怎样的方式进行披露密切相关。在经济互动过程中,市场信息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是每一个交易环节相互联系的纽带,对信息资源的优先占有也会带来相关的财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使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加剧。何为信息不对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现象,并且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存在的现象。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往来中需要相关信息作为经济行为的支撑,可以说市场主体是根据其掌握的相关市场信息来判断是否参与到相关经济活动中的。然而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由于内在因素(认知水平)和外在因素(市场经济动态)的影响,从不同的途径搜集市场相关信息,自然对信息的了解是不同的,对信息重要性的评估也是不同的。对市场交易信息搜集比较充分的主体,借助信息含金量在经济交往中处于主动地位,往往占据明显的优势,如自主选择交易对方等;而对市场信息掌握不是很充分的市场主体,在选择交易方式、交易对方等方面则往往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市场交易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然而交易主体之间由于所掌握的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双方主体在进行经济往来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进而使得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拥有充分市场信息的一方往往会在利益驱动下违背诚实信用而实施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在经济学中,这种有损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称为不道德行为或逆向选择行为。在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往往通过食品的价格来直观地判断食品的安全性,理所当然将价格高的食品认为是安全食品,而认为价格低的食品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正是消费者这种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使得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呈现不均匀的分布状态,食品经营一方主体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明显多于消费主体。此外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不具备完全信息,而且发现信息的能力也十分有限,使得双方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从而使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决策行为面临许多的不确定性。
    市场交易信息化催生出形式多样的产品交易形式,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日渐明显,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成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性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消费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多数是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制度选择的结果。正如博登海默说的那样:“人是_的,可以随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_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然而当人们在行使自己的_时往往会给周围的人带来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是好的、有利的,也可能是坏的、不利的。因此,社会不应该任由人们毫无节制的使用自己的_,而应该对这种_加以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让人公平地享受到社会福利。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_泛滥的受害者”。”在食品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极其明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掌握着绝对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有着极大的食品生产_,但是放任这种_而不加以约束则必然对社会造成危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虚假信息和坑蒙拐骗行为正是对这种_放任的结果,因此,世界各国都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作出严格要求。我国是一个食品安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国家,为了平衡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规范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强调了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公开。在食品领域,政府机关应当就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绝对影响的信息加以公布,例如食品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标准和卫生等级等,以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得到有效行使,这都会直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构成影响。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则侧重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角度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于众,让广大消费者知悉所要购买的食品的生产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可以说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基础,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秩序正常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立法现状
    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是多方面的,这主要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消费行为的多样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行业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 ……(未完,全文共22853字,当前只显示55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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