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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 ||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校内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其他办学形式的教学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在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开教学(含监考)岗位5分钟以上。 2.无正当理由(非教学需要等),上课、实验、监考期间使用手机拨打、接听、发短信、阅读),或从事其他与现场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中断教学活动5分钟以内。 3.在上课、实验、监考等教学活动中吃东西、吸烟。 4. 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教学日历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5.未经教学单位、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1天(含)以上;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6.因工作失误考试前泄露考题、考试中泄露试题答案;因试题错误、试卷未按规定送达考场或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考试中断、无效或延误10分钟(含)以上;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等未履行监考守则行为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人员、任课教师在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不配合处理;在考场清点试卷或试卷交接、保管过程中出现失误,部分遗漏或遗失学生试(答)卷。 7.在排课、排考、试卷管理等环节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8.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 9.不按学校规定要求进行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导致学生无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或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无依据。 10.批改试卷出现漏判、错判、错误计分、错误录入等,导致该班级试卷总数6%(含)以上的学生成绩出现差错;成绩录入时漏报学生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1人次(含)以上。 11.教学管理中,教学档案丢失或严重缺失、管理混乱。 12.在涉嫌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事件的调查中故意隐瞒、包庇、造假的。 13.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八条 在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2.出现侮辱、体罚等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言论或行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 3.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违背考试b_m要求,考试前故意泄露试题、考试中故意暗示、透露试题答案;丢失某门课程试卷,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丢失某门课程试(答)卷,导致考试无效;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的行为。 5.私自改动学生学习成绩;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课程考核中虚报学生成绩;批改试卷出现漏判、错判、错误计分、错误录入、导致该班级试卷总数10%(含)以上的学生成绩出现差错;成绩录入时漏报学生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3人次(含)以上。 6.未经教学单位、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课、无故缺课2课时(含)以上,不到考场履行职责2课时(含)以上;擅自将教学日历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改为非课堂教学活动4课时(含)以上;擅自调课4课时(含)以上;擅自委托他人代课4课时(含)以上、代替指导实习或带队实习3天(含)以上;未经教学单位、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 7. 无正当理由(非教学需要等),上课、实验、监考期间使用手机拨打、接听、发短信、阅读等,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上课、实验、监考期间多次使用手机拨打、接听、发短信、阅读等3次(含)以上。 8.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认定: 1.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他发现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 3.教务处在接到有关教学事故的报告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组织认定与处理。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认定与处理;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需要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定与处理。 4.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发现、报告或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该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对可能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或事件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进行认定与处理。 5.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后,教务处须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帮助教育。 6.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的,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当事人制造伪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调查,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本人主动报告教学事故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后要给予严肃处理。 7.对隐瞒、包庇教学事故或拖延对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责任人,经查实后 ……(未完,全文共4664字,当前只显示25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上一篇: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下一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 相关栏目:教育 安全讲话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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