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院理论调研文章(共9篇) |
法院党委(党组)成员理论调研文章(共9篇) 求解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 **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社会矛盾呈现易发、多发、难化解的特征。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特别是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任务、承受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巨大压力,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形成全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缓解基层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面临的困境,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看,基层人民法院面临并需要着力化解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类案件上: 一是涉及企业改制、破产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改制、破产引发的案件频发。一些企业在改制、破产的过程后对原有职工的安置事项未能妥善解决,引发职工_诉讼,法院在依法审理的同时,_压力很大。 二是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案件。在城镇化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失地群众得不到及时补偿和妥善安置,便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比较大。 三是涉及农村农民问题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仍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因素,有的村委以新农村的建设为由擅自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利益引发矛盾;还有因煤矿开采、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而赔偿安置等问题又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有些群众对政府不信任,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集体诉讼或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是涉及执行信访问题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引发的赔偿案件中,被执行?si男心芰τ邢藁蚴俏蘼男心芰φ庖豢凸凵系囊蛩氐贾碌闹葱心盐侍庖廊淮嬖冢恍┥昵肴艘蛑髡诺娜ɡ荒苁迪郑苑ㄔ旱闹葱泄ぷ鞑焕斫猓娣ㄉ戏茫斐刹涣加跋臁?br>五是涉及相邻关系、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受风俗等影响,相邻关系纠纷难审理、难执行,往往矛盾较大,还经常会引发打斗事件。近些年,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审判工作难度较大。 二、基层法院面临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上述列举的几类案件代表了各领域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呈现出的一些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复杂。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很多,包括_、政策、观念、风俗、干部工作作风等多方面因素,且上述多种因素交织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日俱增。 二是_性诉讼案件增多。以笔者所在法院看,_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最多的一案原告人数达到了1237人。这些_性案件特定情况下存在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倾向。 三是矛盾对抗性明显增强。当前,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稍有不满,便会采取双方互殴或谩骂法官等对抗方式,妨害庭审,更甚者是在庭外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 四是隐性矛盾显性化凸显。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一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显露出来,进入诉讼领域。比如一些职工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村委会选举中的矛盾,过去都是通过单位内部或行政、民间手段解决,现在则寻求诉讼方式来解决。 五是矛盾化解途径单边倒。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矛盾纠纷直接进入诉讼领域。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工作大大靠前,几乎成了纠纷解决的先锋和惟一途径,审判工作量日益增大,非诉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体现明显不足,人民法院“单打独斗”解决矛盾纠纷的局面比较突出。 三、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困境及原因 大量的社会矛盾直接进入诉讼领域,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是非诉纠纷化解职能未能充分体现,审判工作量大。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非诉纠纷化解职能未能充分体现,表现在:人民调解机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趋于弱化,有些行政部门甚至出现了见事就向法院推的现象;行业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不作为司法必经程序,使得原本审判力量就不足的法院,直接面对大量矛盾,更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0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结语: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新时期的主要任务,更是全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积极发挥各种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才能解围基层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上的困境,更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目标。 对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重大、要求严格。做好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和公正、权威、高效司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是对纪检监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几年的工作实践,我对做好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和想法。 一、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被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枉法裁判,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将难以实现。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人才建设的出路在于职业化,就是让法官人人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纪检监察可以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在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以制度管理法院的需要。制度是法院各项管理的重武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各个环节各个角落都充满了制度规定。大到适用法律,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从组织法官开展活动看,无论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改革,总是以制度的发展为落脚点,成果靠制度来巩固,创新靠制度来体现。制度的发展既是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窗口,又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是文明进步程度和管理水平的反映,但是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和制定,重要的价值在于执行。有了好的制度,落实不了就形同虚设,设计和制定的再好也会前功尽弃。纪检监察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二、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几点体会 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坚定不移地惩治司法腐败,通过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使广大干警筑严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同时,对法院存在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敢于揭短亮丑,坚决严查重处,对警示干警、纯洁队伍、促进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起到明显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坚决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大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治学习的有利时机,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运用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结合起来,以增强教育效果。 三、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法院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三)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法院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治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还应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四、新时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 (一)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的提高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为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政治坚定、立场鲜明,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必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另外,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保证。法院的纪检干部只有具备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司法能力,通晓法律知识,对法院工作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和边缘学科知识也要熟练掌握,才能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二)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纪检干部一是要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能对症下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二是要增强教育形式的多样性。切实改变教育就是单一的读书看报学文件的旧模式,增强趣味性和吸引力,针对不同的教育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主题教育要突出影响力,可以采取听讲座、报告会、开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开展教育月活动等教育方式;警示教育要突出震慑力,可以通过现身说法。三是要讲究教育方法艺术性。坚持因人施教,不搞千人一面,千篇一律,注重在“巧”字上做文章,讲求策略,注重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因势利导,注重换位思考;坚持把握好工作的“度”,力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要抓好监督检查。做到年初有部署,阶段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同时针对法院队伍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的防范措施,并不断总结其规律,使措施具有事前的预防性,事中的约束性和事后的惩戒性。二是内部监督要有力度。成立案件督查组,加强对案件质量的检查;实行案件监督卡,加强对干警工作作风、办案效率的监督;开展执法大检查,加强对干警公正执法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三要加大外部监督。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时,还要特别注重工作的“持久性”和“实效性”。四要落实责任追究。对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干警,要本着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问题研究 ——浅析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其对策 县法院党组成员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年来,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90%以上都和案件执行有关。执行难问题的大量存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尊严,妨碍司法公正,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_。下面立足司法工作从促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角度谈谈影响_因素之一的“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联系。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案件得不到执行,必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才能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解决执行难问题,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的需要。大量执行案件得不到执结,案件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使一些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境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群众的企盼,是法院应尽的职责,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必须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下大力气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实现和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_的需要。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有的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出现,致使大量矛盾纠纷激化,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担负着和谐社会建设者和维护者的政治责任,必须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是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生效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司法保护的不仅仅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还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的还会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_、建设社会主义法_家的信念。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对于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难兑现,被执行人难履行”。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长年在外打工或迁移住处,致使法院难以获得其下落,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或者以亲朋名义进行存款,难以查询;有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离婚、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隐匿,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协助单位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执行标的难兑现主要表现在:针对有些金钱执行案件,尽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依法将财产执行后,由“物变钱”需要履行严格的拍卖、变卖程序,有些当事人支付不起较高的拍卖、变卖费用,有的不愿意接受被执行回来的财产,达不成折价协议,导致被执行标的难以兑现,最终无法实现执行。 5、被执行人难履行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又无经济来源,尽管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却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能力和条件,法院只能中止执行,最终导致案件不能执结,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 综观上述执行难的具体表现,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意拖拉、隐匿转移财产、拒绝接受法律文书、转移住处、逃避执行,有的甚至无视法律,抗拒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有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本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3、执行力量不足,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人员编制不足,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的需要,成为当前制约执行工作的一个现实状况。另外,有些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有时表现出不是执行难,而是执行不力,存在消极思想,不愿克服困难,不愿多想办法,不敢去碰硬,怕吃苦、怕麻烦等也导致案件的不能有效执结。 4、案件质量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瑕疵。这是法院自己给自己带来的“绊脚石”。有些案件的判决、裁定仅仅重视死的法律条文而不能很好的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有些案件一味追求调解方式结案,事实上却根本没有化解矛盾,被执行人存在不满情绪。有些案件审判过程不能很好考虑并兼顾将来的执行,导致作出的法律文书给执行工作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造成无法执行。 5、被执行 ……(未完,全文共33390字,当前只显示80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理论调研文章(共9篇)) 上一篇:在生产安全事故后的表态发言 下一篇:法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专项整治活动总结 相关栏目:法院 政法武装 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