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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村级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
**县村级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s__会议精神,深化我县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解决农户生产经营等环节流动资金不足、贷款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关于在浙江省丽水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惠农担保互助社(以下简称“担保互助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发起设立,为本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担保互助组织。担保互助社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村经济合作社、农户以货币资金入社和政府引导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为规范担保合作组织和行为,保障其有序推广和稳健经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担保互助社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规定。
第四条 担保互助社仅限于为本村入社担保基金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坚持“诚信为本、支农支小、惠民互助、风险自控”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金融办:为全县担保互助社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全县担保互助社的准入和退出;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担保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六条 人民银行:负责相关农户的信息采集、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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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村集体具有收益性资产,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以货币资金出资入社作为担保互助社的注册资金,其出资额不得少于3万元(含);
    (五)与金融机构已确立担保贷款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同意在合作的金融机构开立担保基金账户。
    (六)有关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担保互助社应设立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理事会和担保审批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含),评估小组成员分别不少于五人(含),理事会和各小组分别确定其中一人担任理事长和组长。理事会和小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为本村担保互助社社员;
    (三)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近五年来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理事会为担保互助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担保互助社决议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农户入退社和贷款担保手续,承担贷后管理、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等职责。
    资产评估小组应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对农户提供的可反担保的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担保审批小组应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农户资产评估的结果和信用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农户可担保贷款的额度。
    第十九条 担保互助社设立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申请。有意向设立担保互助社的行政村向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咨询是否符合设立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县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
    (二)核准。县金融办对申请行政村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核准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行政村取得县金融办同意设立核准后,组织开展筹建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 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通过本村设立担保互助社的决议和章程(含风险防控制度),公推公选确定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成员以及负责人;明确对外联系人、办公场所等;
    (二)在合作的金融机构指导下,双方共同制定担保互助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
    (三) 在合作的金融机构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并缴存村经济合作社、农户入社的担保基金;取得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担保互助社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后,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在登记后七日内向县金融办备案。
    (五)县金融办在备案后会同县农办、财政局将政府引导资金拨付注入村担保基金账户;政府引导资金按每个村的经济合作社和农户入社担保基金(含注册资金部分)合计数额的30%配给,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担保基金总额不超过130万元,每隔三年可调整一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互助社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担保互助社的担保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
    封闭运行是指担保基金仅用于为本村加入担保互助社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在其所担保的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解散或用于其他支出。
    动态管理是指本村农户入社的担保基金,须于农户贷款时的前一年年底之前存入,并自存入起一年内不得支取;存满一年后不需担保贷款或无法取得贷款的农户,可申请退还入社的担保基金,退还数额按退还时上一年度12月31日本村担保基金账面单位净值和农户入社基金数额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农户申请贷款担保应提供必要的反担保资产,可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应该是具有收益性、可量化和易变现的反担保实物资产;担保互助社与农户应签订《贷款反担保协议书》,并办理反担保手续;合作的金融部门在接到村担保互助社为本村农户书面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后与农户办理贷款手续,并给予贷款农户享受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互助社应建规范的社员名册和业务台账,真实、完整的记录社员入退社、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开展情况,每月应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核对担保贷款台账。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互助社对单个农户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农户资产的评估结果和信用等级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但对于经济基础好,产业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农户信用观念强的行政村,可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村的实际需求向县金融办提出调高村担保互助社单个农户最高担保额度的申请,经县金融办核准后给予适当调高对单个农户贷款担保的最高额度,但不得超过20万元(含)。担保互助社的最大担保额度由担保互助社和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村担保基金规模(含政府引导资金)、村集体经济情况和整体信用等情况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村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互助社在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时,农户应支付一定的担保手续费,月担保手续费率收取标准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2‰(具体执行的费率由担保互助社在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互助社全年产生的担保手续费及利息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担保互助社日常费用支出,但不得超过全年收入的50%;其次按不低于全年收入的25%提取风险补偿金;年终仍有结余的,可对入社担保基金期限一年以上的农户,按其入社担保基金全年产生的净收益给 ……(未完,全文共5817字,当前只显示28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村级惠农担保互助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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