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登陆  |  会员注册 | 代写文章 | 本站帮助  |  站内搜索  |  会员增值 | 欢迎投稿
文章收费标准:50元/1个月,100元/一年,200元/三年,300元/永久。点这里支付本站服务优势:阅读本站所有文章全文;其它收费网站文章,我们尽力帮下载。
点此下载此页快捷方式 热门栏目: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标题: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在受理案件后,我们研究了广东省**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述的犯罪经过,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看全文方法: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 
  更多相关文章: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属于“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当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集体事务时,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意义上的“从事公务”,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权的人员,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具有公共管理职权。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依法任命,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从其产生、任命、管理和实际承担的职责来看,若对村委会等村组织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既与其实际享有的职权不符,也与其实际享有的待遇不相符,权利义务不对等。
本案中被告人**应属于第二种从事集体事务的情形,因为被告人**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在相应的征地工作完成时,代表村集体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起,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职责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补偿款项也在此刻转化为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
因此,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其所管理的只是村民的征地补偿款项的集体事务,而非国家事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行为应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二、本案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与其他两名被告人在挪用约41万元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中,虽系三人共同犯罪,但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该综合考虑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而确定。本案中被告人**是被动受上级指令支取资金供被告人梁炳强使用,其犯罪情节轻,在本案中未起主要作用,而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应认定为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和及时退赃,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证实体育馆征地项目的补偿款项、拨款的次数以及款项的去向,其有悔罪表现,在被公诉机关调查的同时,与其他两名被 ……(未完,全文共2108字,当前只显示12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

上一篇:在全市区应急办主任会议上的发言
下一篇:论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相关栏目:



付费极速开通 投稿加会员 注册 登陆 用订单找账号 刷新此页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首页登陆 | 会员注册 | 欢迎投稿 | 代写文章 | 本站帮助 | 汇款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序号:鄂ICP备18027574号-2

Copyright © 2002-2025 快文网 请记住本站域名fanwy.cn

本站会员客服:胡老师 会员客服微信号:fanwycn


〖代写专用微信号:W912986 代写专用QQ:524523809 代写专用邮箱:zyouxian@126.com〗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