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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授课提纲: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 |
授课提纲: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 一、概述 1、背景介绍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的招投标机制,经过30多年的探索努力, 国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正式实施,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之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范围不断扩大。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在全国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1.1正式实施,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2、目的意义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但节约了财政资金,也促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5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8、承包单位转包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要有投标单位单独完成。但现实却存在着不少单位中标后,将其转包出去的现象,而对于可以分包出去的非主体工程,更是存在着层层“转包”的现象,转包单位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后,却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层层转包的做法,导致最后的承包单位为了提高利润,一味压缩建设成本,甚至大量采购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施工,从而为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9、招标代理有待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10、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_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11、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虽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政府采购 1、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个别采购单位领导由于习惯思维,缺乏新的财政支出理念,不主动申请政府采购,存在“先斩后奏”等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以致出现不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个别单位片面强调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的紧迫性,对政府采购不配合,事先不申报,想方设法不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规定程序办理采购。特别是乡镇这一级和项目单位,违反采购规定的现象普遍发生。 2、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采购单次规模小且零散,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益。我县财政,仅仅是“吃饭”财政。很难在年初安排采购预算,若单位确需购置固定资产,大部分是变卖旧的,买新的;或者年度中单独申请由财政追加采购资金,单位自编采购预算。所以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现象十分严重,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难以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3、政府采购范围狭窄。尽管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但并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由于我县采购规模小,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等,项目工程方面几乎没有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4、缺乏合格的高素质的采购专门人才,影响评审质量和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采购活动关系到经济、法律方面,也与商品的生产性能等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员具备和掌握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县政府采购还不能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去操作。评审专家库建立难,评委资源相对匮乏,缺少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招投标人员、机关采购人员,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 5、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三、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上述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 ……(未完,全文共6227字,当前只显示29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授课提纲: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须知事项) 上一篇:党课授课提纲: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下一篇:授课提纲:案管和案件考核统计工作 相关栏目:教师 就业 建筑 政府 财政 民政 政府报告 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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