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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
**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般程序案件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条 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b_m的证据应当b_m。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 证据种类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作为证据的事实数量较大且采取抽样取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因案件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须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笔录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未完,全文共3269字,当前只显示18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上一篇:党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调研报告 下一篇:“两违”工作汇报 相关栏目:烟草 政府 人事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调研报告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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