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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公司股份回购(论文)
论公司股份回购(论文)

论文提要

股份回购是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从我国现有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出发,通过各国股份回购的立法比较 ,找出我国股份回购立法存在的不足 ,并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 ,提出完善我国股份回购立法的一些对策 ,使股份回购制度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股份回购,回购规制,回购缺陷,回购完善

论公司股份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出现,是美国公司为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制而发展起来的。由于这一制度内在的优越性而迅速被许多国家采用,并成为国外上市公司广泛使用的一种公司策略。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市场主体的不成熟,使得股份回购这种成熟资本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资本市场来说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性质的探索与尝试。
一、公司股份回购概说
(一)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又称为股份的回赎(share redemption),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具有如下特征:
1.股份回购是公司从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的实质是一种股份的转让的行为,但是一种特殊的转让行为。因为股份回购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另一方当事人是股东。回购与否通常由发行公司决定,但是也可以由股东选择,有的法律甚至规定特定事件发生也可以引起股份回购。
2.回购的客体是自己公司的股份。哪些股份可以回购,取决于不同的法律政策。有的法律规定,只有优先股才能回购。普通股不能回购,或者只能在存在着其他种类的不可回购的普通股时才能回购普通股。这种法律政策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如果可回购股份具有表决权,回购则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控股权。但在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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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股本过大、持股比例过高且不能流通,致使股东多元化的目标无法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不能真正建立。同时,也使得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质量得不到提高。
    2.股份回购便于职工持股制度的运用。职工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有助于实现经济民主。为了便于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必须买回自己的股份,一方面股份回购可以为员工持股充分提供股份来源。另一方面,股份回购可为退休职工的股份提供退出途径或回收渠道。
    3.股份回购是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需要。当公司决定或多数股东的行为有损少数股东利益时,允许少数股东强制要求公司或多数股东回购股份,有其他救济权无法实现的独特的功效。股份回购一方面使少数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退出公司,免受不公平损害;另一方面,又无需解散公司或停止公司合并、营业转让等重组方案,有利于公司经营扩张和维持。
    4.股份回购能够调整股权结构。股份回购在经济_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尽管存在或大或小的施展空间,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承担着调整股权结构和减持国有股的历史使命。
    二、国外立法和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制
    (一)国外对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例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国外公司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1.采用“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即原则上不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但是例外规定了允许回购的情形,同时辅以其他限定条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德国1994年通过的《资本市场促进法》和1998年通过《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的法律》更是增加了例外的情形,更明确了这一立法态度,德国股份回购立法的历史也表明了这一立法趋势。
    2.采用“原则允许”的态度。即公司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买回自己的股份,仅对回购资金的来源等方面作了限制。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持此态度的典型是美国。根美国国内事务局的资料,美国所有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法定的明确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条款。日本也在2001年的日本商法修改中基本解除了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采用了这一原则。
    (二)我国对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则
    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规定主要涉及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回购的财源的限制。
    1.关于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有:(1)减少公司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上述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的股份回购,是基于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根据资本结构平衡理论,即由于债务利息可计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税。所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成本较低。虽然较高的资产负债比例可以为公司带来税收庇护利益,但公司破产风险成本也随资本负债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的约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资总成本最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优资本结构是处于边际税收庇护收益等于边际破产风险成本的平衡点。股份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份杠杆效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在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回购本公司股份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职工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即股东和职工。从总体上来说,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毕竟是不同的主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利益冲突是公司立法和管理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旦公司职工成为公司股东,则其就会进行自我调适,行为不会过于偏重于一方,从而达到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调和的目的。同时,由于职工具有了股东身份,职工能够分享到公司的剩余权权益,公司经营越好分享到的利益越多,因此职工持股还具有激励员工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的功能,且能减少公司职工损害公司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第四种情形即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行使收买请求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是公司的重大变化,此种决议应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当股东大会通过此决议时,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处于小股东的地位,不能改变由资本多数决原则所确定的决议。如果没有相应的退出机制的话,小股东在当初设立公司时的合理预期根本不能得到实现,实属对其不公平。而赋予其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可以以合理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收回自己的投资,这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体现。
    2.关于回购股份的处分。由于公司减少公司资本而回购自己股份的,在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内注销。在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回购的两种情形中,公司在收购自己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如果为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公司股份的,公司则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此,公司应依不同的目的对其收购的股份进行即时处分,不得进行长期的库藏。
    3.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由于股份回购会影响公司资本维持、资产结构健全的目的,因此各国一般都限制股份回购的数量。我国对于为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时,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这是因为职工持股只是作为一种激励手段,不能因此而大幅度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
    4.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股份回购的财源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的安全,而且可能影响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分配。如果公司以资本或者法定公积金作为财源回购自己股份,就相当于违法分配股利,实质上是对股东出资的返还,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有侵害债权人利益之虞。因此,各国对股份回购的财源多有限制。尽管限制的程度因国家、因事由不同而有差异,但总体来说,除因减资及合并而回购股份以外,取得财源限于可分配盈余者居多。我国新公司法只对“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股份的财源作出了限制,即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三、我国公司股份回购面临的法律问题
    虽然新《公司法》较之旧《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回购的例外情形,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资产就成为承担债务的全部担保。如果公司以资本或资本公积金作为财源有偿回购自己的股份,其结果无异于返还出资或违法分配,然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从理论上说,回购的股份如果不注销,公司可以将其再出售,收回先前支付的回购价款以充实公司资本。 ……(未完,全文共8814字,当前只显示35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公司股份回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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