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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检查我市贯彻执行《**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情况的报告 |
为了天更蓝、水更绿 ——关于检查我市贯彻执行《**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情况的报告(节选)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为促进《**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更好地贯彻执行,推动全市上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守发展和生态的“两条底线”,助推打造创新型中心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工作方案,组成执法检查工作组,由李忠主任亲任组长,于5月中下旬依法对《**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座谈会、收集信息、实地视察等方式,按照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回头看”。针对《条例》自2013年5月1日实施以来的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各执法小组对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并采取市、区(市、县)联动方式,在全市范围开展了检查。 深入重点问题“回头看” 隐藏问题“浮出水面” 自法规颁布施行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执法检查组的肯定,但是在深入调研中,检查组发现,重点问题“回头看”情况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条例》所规定的应配套制定或修订的制度、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机制共17项,其中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第一责任人离任报告制度、生态文明建设行政职责追究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是目前文化产业规模还有待提升,公共文化设施被占用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对文化遗产重要性认识不足,文化资源保护、挖掘和利用仍然不够,保护传承机制有待完善。 七是针对执法联动机制联而不动,行政机关对申请诉前禁令运用不充分,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与森林公安之间的关系未理顺,环保案件取证和鉴定难,侦诉成本高,生态保护“两庭”“二局”人员编制不足、人员不稳定等问题,除了生态保护法庭人员少且不稳定的情况有所改变外,其他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1.全市法院诉前禁令两年来仅发出6件,数量偏少,究其原因,主要还是行政机关对提起诉前禁令申请的条件理解上存在偏差。 2.生态保护执法联动不足,现阶段的联动大多停留在个案讨论中,缺乏各部门之间深层次的互动。一是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间的联动,行政部门在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线索中不积极、不主动,缺乏反馈、互通,相关案件线索共享不充分、不及时,行政部门在充分借助司法力量方面理解不深,生态保护司法与行政机关联动不足。二是行政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够,联动办公室经常调度不到相关单位数据,市与区(市、县)的联系,区、县之间的联系还未建立良好机制。 3.案件管辖权仍存在争议。2011年5月,市编办下发《关于**市森林公安局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筑编办发〔2011〕32号),明确森林公安主要职责之一是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森林刑事案件侦查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职责,没有独立执法权。**市公安局生态保护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除森林公安管辖的案件以外)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安管辖其辖区内涉林案件,但关于“辖区”现无法律明确规定,实际执法中对于“辖区”认识存在争议,导致管辖区域上存在交叉情况。**市有45%林地,95%资源类案涉及涉林类违法犯罪,“两局”在相互配合,共同打击涉林类的违法犯罪方面尚需加强。 4.环保案件取证和鉴定难,侦诉成本高。生态执法最大的难点就是取证难、固定证据难、鉴定难、鉴定贵。在全国具有五类生态领域案件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之又少,案件鉴定只能依靠专业技术机构,而专业技术机构基本上隶属于行政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步调不一致,极易造成诉讼时限超期、直接证据流失等等,特别是涉水、涉气领域的案件。 5.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程序复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款项直接上缴财政专户,但是要申请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却比较困难,程序复杂。 有的放矢 开出“良药” 为更好地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工作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抓紧学习研究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关于生态文明方面的新部署、新要求和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把《条例》配套制度的施行情况纳入市政府的日常监督工作,对于还未制定的制度,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套规章和制度制定时限要求,抓紧研究商定制定时间,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完成制定工作,保障《条例》及其配套制度的有效实施。对配套制度的执行效果要跟踪检查,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配套制度是否符合《条例》的需要,是否适应**市的发展实际,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踪配套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完善市以下生态环保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督促各区(市、县)加快本区域内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财力对区域内的所辖乡镇(社区)进行考核和实施生态补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作机制,积极发挥市级和区县级财政在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的双重作用。改变生态补偿资金“撒胡椒面”的作法,重点投入本区域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建设,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保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评估,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合理安排项目,积极探索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最大程度发挥使用效益。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在执行严格管理规范和施工标准,加强监控监管的基础上,在全市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商品预拌砂浆使用,严控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严禁砂石等易扬尘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从而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推行住宅产业化建筑模式,实现由“现场施工”到“现场组装”的转变,避免工地现场大量 ……(未完,全文共5200字,当前只显示2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检查我市贯彻执行《**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情况的报告) 上一篇:《**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工作侧记 下一篇:以观山湖区为例谈加强县级人大财经监督的几点体会 相关栏目:督查 执法 建筑 环保 生态 文明 宣传讲话 城建 城建讲话 法律 政治法律 工作总结 工作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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