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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及《**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县委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县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保障,依法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二)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机制,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我县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内容。
(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六)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yu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八)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_改革,按规定审议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9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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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做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排污、涉污信访、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明确监管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方案。
    (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支持配合全县开展的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全力配合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驻乡司法站(所)职责范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八)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积极推行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荒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水源枯竭、种族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九)完成《环保目标责任》涉及本乡(镇)的任务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县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审批。
    (二)承担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环境保护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发现环境问题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
    (三)承担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四)承担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据国家关于环境监察执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有关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乡村污水治理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和审批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广清洁能源;会同相关部门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四)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五)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六)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计划、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一)参与拟定全社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煤改电工程建设。
    (二)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执行国家保护环境的产业政策,加快全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关小上大”力度;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加大有关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和我县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三)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油品升级工作,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按期完成改善环境质量攻坚行动、年度污染防治行动和环保重点工作计划以及污染减排工作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一)实施绿色教育进课堂工程,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将生态文明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培训体系,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和方法。
    (三)支持、鼓励学校建设各类环境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学校开展浸入式、互动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激发青少年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热情。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大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做好实验室有毒_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五)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黄标车信息,提请政府组织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
    (四)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五)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
    (七)负责城区内由县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噪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县(乡)党委、政府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二)对环境污染事件问责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全县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 ……(未完,全文共13753字,当前只显示49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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