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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讲义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讲义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四部规范政府行为重要法律,构成了我国行政立法基本框架。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 合理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_来源、 行_运作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一切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无效。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1、主体合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
2、依据合法: 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河南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60天错判死、聂树斌案、李庄案、夏俊峰案。)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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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_裁量权。行政机关对_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两个概念的关系:比例原则是用来规范、制约行政裁量的。

    案例1:2001年9月27日原告王丽萍借用村民张军明、王老虎、王书田小四轮拖拉机拉生猪31头去销售,当车行至中牟县西吴村时,被中牟县交通局执法人员以三辆小四轮拖拉机没有缴纳养路费为由,将其扣留,并将小四轮车头卸下开走,向张明军、王老虎、王书田送达了暂扣车辆凭证。原告借用的拖拉机车头被开走后,卸掉的拖斗倾斜,造成生猪受热挤压,当转运到销售点时,共造成15头生猪因受热挤压死亡,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

    原告王丽萍将被告中牟县交通局起诉到法院。原告诉称:被告扣车时,其向被告说明车上装的是“鲜活物品”不能停留,如需扣车,可让生猪装车后再扣,被告没有理会,造成生猪死亡,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所雇用的三辆拖拉机,均无养路费缴纳凭证,执法人员依据《公路法》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三辆拖拉机车头进行暂扣,并对三个车主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理,其行为并无不当,如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话,也是三车主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借用的小四轮拖拉机虽未缴纳养路费,但拖拉机运输的是鲜活物品,被告在行使职权时没有考虑到按照常理应该考虑的因素,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案例解析: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被告中牟县交通局采取暂扣车辆措施时,没有根据行政执法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最小化的原则行事,反而对相对人提出的另行装车的请求不予理睬,致使拖车倾斜后生猪挤压受热死亡。这种片面追求单纯的执法效果,无视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相对人提出采取合理预防措施请求时仍置之不理,是一种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其执法可能获得的公共利益,与执法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严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执法活动不具有合法性,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该怎样规避?在证据保全时,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将物品转运;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现阶段主要是适用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
    1、行政主体先行作出了行政行为。
    2、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作出了进一步的行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作出一定的安排,并为此消耗了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相对人出于善意。这要求相对人没有违法没有过错,排除了以欺诈、胁迫、贿赂方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而使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
    4、存在公私利益的衡量。如果面对公共利益时,当信赖利益小于特定公共利益时,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而要求相对人放弃信赖利益。要给予适当赔偿。

    案例:某业户向某区城管执法局申请设立户外广告牌匾,获批准后,该业户陆续投入资金将广告牌设置完成,后来,该市城管执法局以违反了大型户外广告应有市城管执法局审批的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区城管执法局做出的行政许可。

    案例分析:该业户设置户外广告是基于对区城管执法局批准的信赖和设置广告牌会带来一定预期收入为前提的。这种后续的(设置广告牌)事实行为与行政主体先行的(批准设置)行政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而市城管执法局以违反行政机关内部规定为由撤销行政许可,不符合依法撤销的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存在欺诈、胁迫等),显然是不合法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审慎对待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批。
      四、权利救济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对人的人身权、合法的财产权以及陈述权、辩解权、控告申诉权、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公开制度: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2、听取陈述、申辩制度:陈述权是指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当事人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
    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
    注意一下几点: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陈述申辩权与听证。两者选其一即可,有的执法人员为了安全起见,既下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又下达听证权利告知书,是没有意义的。
    当事人主动放弃权利的能否立即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我认为是可以的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3、职能分离制度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的除外)
    (4)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4、回避制度:为保证执法人员执法公正、公平。
    执法人员与查处案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配偶;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时效制度 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一事不再罚制度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7、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 ……(未完,全文共12270字,当前只显示44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执法基本原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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