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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内组通字﹝2014﹞7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均包括在职和退(离)休人员。
已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在职干部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密切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动,或有登记备案人员增减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更新,其他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更新。
(一)处级领导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后7日内,由干部原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委组织部对接,市委组织部填写《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撤销表》,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信息采集表》,二表同时报当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6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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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其他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领导干部接到证件收缴通知5日内未及时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对无法交回的,应由本人前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新提拔的市管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7日内,由旗区组织部或市直有关部门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市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新录用人员、调动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7日内,由本人或原单位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经审批的出国(境)干部于归国(境)后7日内将有关证件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否则按第十条处理。异地交流的干部,自调离文件下达之日起7日内,在变更信息备案的同时,由原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将证件转递至调往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即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一次审批一次,不得审批一次多次出行;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审批一次,不得领取一次多次出行;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及时向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并交回证件。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第四章 审批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或领取。
    (一)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领导干部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1.本人是归侨、侨眷或党外干部且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的;
    2.本人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3.高级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因病确需到国(境)外就医的;
    5. 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6.其他特殊情况。
    (二)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市管领导干部要求执行。
    第五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要从严审核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一)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除退(离)休干部申请旅游外,须有国(境)外邀请函、二级以上医院主治医以上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亲属在国(境)外学习、生活、工作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表》,申请材料要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出国(境)原因及费用来源等。
    (三)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干部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邀请函等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申请办理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限权,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必须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检察院或派驻单位纪检组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党组)履行审批程序,同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其中,市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包括厅级退离休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审批;厅级离退休干部和旗区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旗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党政正职经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在职县处级干部经市委副书记审批;市直部门(单位)和市管开发(园)区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党群部门(单位)正职经市委书记审批,副职经市委副书记审批,政府部门(单位)和市管园区正职由政府市长、市委书记审批;政府部门(单位)和市管园区副职由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审批;旗管开发园区领导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园区和旗区党组织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正职经市委书记审批,副职经市委副书记审批;退(离)休县处 ……(未完,全文共5733字,当前只显示27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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