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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无为建设,确保全县和谐、稳定、有序,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2016〕81号)和《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办〔201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无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村(社区)党组织及“两委班子”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获得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为把无为建设成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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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的责任:县综治委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综治办作为县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1.领导、组织、统筹各镇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年度全县综治工作要点,细化量化各镇、县直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3.开展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4.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督促检查考核
    第五条各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
    每年,县委、县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委分管负责人与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与内设机构和直属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与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条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报告制度。各镇综治委每年应当向县综治委报告工作。
    各镇、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县综治委可视情安排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和镇综治委在会议上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七条县、镇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综治委。
    第八条各镇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各镇综治委及综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人大建议办理情况,以及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第九条各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民意导向,坚持量化考核与综合评议、上级评议与群众评议、平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县委、县政府每年组织对各镇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结果;对平安村(社区)申报对象组织评审并予以命名。
    第十条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建立健全各镇党委、政府和县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第十一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镇、县直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时,应征求县综治部门意见;在考察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绩,进行提拔使用、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时,应了解和掌握其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县监察委、纪检、组织、人社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县综治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协调配合,坚持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有关考核奖惩工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和县直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每年度综治考评先进的镇和县直单位,由县委、政府通报表扬,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具体办法由县综治办商县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及全省、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市厅级、县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县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国、全省、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章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七条各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镇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三次重大刑事案件、_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网络a全事件的;
    (三)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_性事件、影响经济秩序案件、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网络a全事件的;
    (四)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处于全县末两位的;
    (五)镇群众安全感全市排位末6位,且连续两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整治不到位而出现反弹的;
    (七)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发生重大涉法涉稳涉公共安全yq等案(事)件;
    (八)受到省、市、县综治办挂牌督办以上责任督导和追究,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
    ……(未完,全文共6370字,当前只显示30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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