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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关于印发《**市**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市**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市**区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皖办发〔2016〕77号)《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六办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适用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下同)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完善环境保护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68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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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措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提出责令停业或关闭的意见。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条 纪委监委机关及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委监委机关:对负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依法追究监察对象的生态环境问题政务责任,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组织部门:把生态环保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协调加强环保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绿色振兴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督促完善基层环保管理_,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会同环保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环保行政管理_改革;协调解决乡镇街、区直部门之间的生态环保工作职权划分。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拟定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绿色发展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绿色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负责节能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配合农业、畜牧等部门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差别水、电价,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对违反相关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教育和科技部门:负责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计划,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采取低噪音设备方式开展教育、文体活动,有效防治噪声污染;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清理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及产品淘汰计划并协调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督促、指导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组织开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评先创优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督促电力部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认真落实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停产、限产及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限电措施;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
    (四)公安部门:依法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治安案件;依法做好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交通噪声污染整治;牵头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依法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制定管理措施并严格落实;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支持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司法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损害矛盾调解的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保财政投入机制,将重大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支持对乡镇街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加强环保资金监管,对重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提高环保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纪检监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
    (八)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计划,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矿许可审查;依法实行绿色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协助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建设用地管理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参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监督国有储备土地整理作业,防范储备地块土地环境污染。负责房屋拆迁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环境保护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各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大气办等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定位,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围绕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开展村庄整治,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改厕技术指导、工作调度、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地等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作;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环保制度,积极参与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十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重点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市政重点工程建设 ……(未完,全文共12108字,当前只显示43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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