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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定额、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屋管理、园林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各级受理的举报,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查办举报案件的同级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五)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受理机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屋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城市管理执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举报案件终结的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办盟市办理的举报件,盟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报告;情况复杂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条举报案件办理结果报告应载明办理机构名称或人员姓名、办理时限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多项举报事项,须逐项认定)、处理结果、法律依据、执行情况等内容。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送。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盟市主管部门;盟市主管部门对旗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应当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十二条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主管部门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约谈、现场督办或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办理和转盟市办理举报案件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自治区城综合执法局负责;盟市、旗县(市 ……(未完,全文共2271字,当前只显示13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上一篇:2017—2018年度全区党员干部 冬训冬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走访报告 相关栏目:建筑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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