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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行政公文文种选择的规范

  关于行政公文文种选择的规范问题
  在行政公文标题三要素中,文种是不可缺少的。正确认识不同种类行政公文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并作出恰当的选择,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之一,将直接影响到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文种选择准确的行政公文,能有效地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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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布告”、“指令”、“决议”等,因种种原因(如“布告”与“通告”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什么区别。“指示”长期以来使用频率过低,其功能完全可以由“通知”等文种代替)已先后被取消了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不能作为法定行政公文来使用。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还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242号),这种做法违背了《办法》,有损于《办法》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办法》列举主要行政公文的目的,正是为了赋予其独立行文的资格(“会议纪要”除外),而排斥其他公文具有这种资格。对于“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非法定的公文,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将其作为“通知”的附件加以印发,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二)文种与公文内容不相符合
  (1)“公告”、“通告”的混用
  1987年2月1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将“公告”、“通告”列为同一类的两种不同的行政公文,这表明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形。“公告”和“通告”都是公布性与知照性相结合的告示性公文,其告知对象都是外部 ……(未完,全文共3153字,当前只显示7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公文文种选择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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