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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
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旨在让大家深刻领会这部条例的内涵和意义,从而更好地在工作中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根本保证。202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国家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强化依法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大举措。《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专门针对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既是有效规范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途径,更是国有企业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的法治保障。 一、准确把握《条例》出台的背景 《条例》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有企业管理承担的任务使命、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出现的突出性、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依法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范围、处分工作原则,规定了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和处分的程序,规范了复核和申诉、法律责任,助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供管理准则和处分标准,打造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从而进一步推动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是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0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深刻领会《条例》特色亮点 (一)党的领导全贯彻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最大政治优势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国有企业在新征程上踔厉奋发、团结奋斗,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 (二)监督范围全涵盖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样,管理人员来源广泛,长期存在着管理边界模糊、企业性质难界定,管理人员身份复杂、难以定性等问题。《条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界定了企业性质、人员范围、管理权限等,突出解决管理范围、管理对象和管理主体的问题。 在界定企业性质方面。《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范围,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者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类国有企业。同时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明确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企业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规定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法没收、追缴、退赔或退还所有人和原持有人。 在界定人员范围方面。《条例》规定了人员范围,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三大类管理人员: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在界定管理权限方面。《条例》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三)监督行为全要素 坚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是国有企业的显著特征。《条例》贯穿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聚焦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规定了违法处分的分类、适用情形和处分程序等,对违法情形具体化,处分实施程序化,增强了全面监督的可操作性,确保法规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在规定违法分类方面。《条例》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的追究责任,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明确了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主要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在规定适用情形方面。《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坚持长期贯彻严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工作实际,细化违法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对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在规定处分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同时,规定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和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规定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人员。 (四)系统治理全协同 全面监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一项系统性治理工程,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多方联手,形成合力。《条例》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强化协同、强化支撑、强化纠偏,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在强化协同方面。《条例》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 ……(未完,全文共5978字,当前只显示28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培训会上的讲话) 上一篇:在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 下一篇:在2024年国有企业党务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管理 法律 政治法律 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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