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以前,笔者曾参与一起发生在农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并在审结后尝试着以旁观者的心态对这起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了一次力求深入的思考。当然,由于这起案件极其普通,因而在技术层面上不具有太多理论探讨的价值。但从另一意义而言,正因其普通,所以显得尤为典型,并进而使得对它的思考可以抽象为一种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观照。遗憾的是,囿于笔者自身理论基础的贫乏,这种观照同样显得肤浅。如果要说还有些许意义的话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4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同时也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所驻地。由于距县城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讯而言,b村并不显得闭塞,而就经济发展而言,b村因众多家庭承包经营户纷纷从事钢球的加工、生产,而成为远近闻名的“钢球专业村”,其业务触角远及全国各地。在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之风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说是还处于蒙昧之中。“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这一类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也因其在b村的传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仅仅是使村民们感到新鲜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级管理机构一直以工作严谨闻名,其基层调解工作更是屡受表彰,被公认为是农村调解工作的典范。就此,a镇分管司法的一位镇政府官员曾这样评价,b村工作确实搞得好,历年来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间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成,而诉求至司法所调解或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关系)均为b村村民。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为b村电管员,负责村内部分电费的收缴。2000年10月6日,c与被告e、f因收电费一事发生争执。 双方互相辱骂中c骂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风不正派)。此时e、f即上前殴打c,并致c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治疗c用去医疗费500元。 纠纷发生后,b村村委会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调解。后村委会提出如下调解方案:e、f谩骂且殴打c致伤,后负赔偿责任;c辱骂f引起纠纷扩大,应自负部分责任。故c的医疗费由e、f负350元, 其余由c自负。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况下,f提出,b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系由村党支部制订和公布,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规定,凡辱骂她人为“偷人婆”者,由村 ……(未完,全文共7475字,当前只显示9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兼谈司法改革时代我们对价值理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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