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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明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裁定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明光,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浙江省文成市人,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柯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12-2-1-10-1号。因本案于2003年4月3日被刑事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0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法定代表人江洪,深圳市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孟良勤,深圳市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04年 5月28日作出(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深圳市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智公司)于2000年3月8日成立。2001年4月17日,润天智公司任命徐小清为副总经理。2001年5月,润天智公司聘任被告人龚岷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 2、2001年10月10日,润天智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智超宽幅彩色数友喷绘系统v1.0”经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发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委托首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 3、2002年4月间,沈阳市辽宁金龙电脑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明光通过向润天智公司购买喷绘机认识被告人徐小清后与其联系,提议被告人徐小清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初步商议徐小清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公司20%的股份。其后,被告人徐小清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怂恿被告人龚岷 ……(未完,全文共6479字,当前只显示7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明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刑事裁定书) 上一篇: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案件用) 下一篇:陈政平金融凭证诈骗罪案第二审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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