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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 ||
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制度上的建构,又有观念上的转变。因此专职化的实施措施也就是综合体系。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团提出的首份议案就是要求设立专职人大代表。该议案认为,目前的兼职代表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任务,人大会议结束后,各级代表都回到了自己的单位,没有更多时间、精力、财力去体察民情、民意,了解本地区各方面的情况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国外有关议员专职化的特点 就世界各国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看,有的属于专职的议员,有的属于兼职的议员。但从现代国会制度发展的要求上看,实行议员的专职化是一种普遍趋势。在已经实行专职化的国家中,以美、英、法、德等国最为典型。总括这些国家的做法,其议员专职化制度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用宪法将议员的专职化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瑞士联邦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联邦委员会[2]委员以及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不得同时兼任国民院议员。”换言之,国民院议员不能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或政府其他官员来兼任,从而排除了议员兼职的可能性。法国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规定议员不得兼职,但是却授权有关组织法对议员不得兼职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禁止议员兼职具有了宪法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大致相同。这些国家之所以规定议员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如果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容易使议员分散精力,从而不能高质量地履行议员职责;二是如果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议员兼任其他职务,往往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集于一身[3],从而使西 ……(未完,全文共6435字,当前只显示7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略论我国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上一篇:选举中各环节的漏洞与对策 下一篇:村民自治:民间组织难有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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